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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TDI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2006.01.12   点击204次

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这是由我国内产业发起的第二例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 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裁定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2.45%

2. 其他日本公司 60.02%

韩国公司

1.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4.05 %

2.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5.08%

3.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5.78 %

4. 其他韩国公司 61.14%

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1月10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