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环保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5年12月1日起,吉林省禁止新设生产CFCS(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销售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在吉林省销售的制冷剂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推荐并列入吉林省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和哈龙替代产品;禁止吉林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特殊消防用途使用哈龙灭火剂和设备的必须向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到吉林省环保部门备案,方可到指定的专卖店购买。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替换。
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吉林省回收的CFCS制冷剂。
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