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天津市范围内4类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将遭关闭处罚,这将有力推动对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天津市政府新出台的《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不符合天津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等,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该办法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