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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污费管理新规出台 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5.11.01   点击246次

专门针对排污费问题制定的《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即使交了排污费仍要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害。

据了解,以往排污者总是以各种理由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用,而上级主管部门也往往因缺乏具体的条例规定显得被动。新《办法》明确指出:只有当排污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排污者才能申请排污费的减缴与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