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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进口的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5.10.17   点击209次

商务部14日发布2005年第66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英文名称:butanol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丁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在29051300和29051400税号项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我国丁醇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6年10月14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