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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始对太湖流域的化工污染进行集中整治
2005.08.24   点击227次

从现在起至2006年2月底,江苏省将对太湖流域的化工企业实行“砍掉一批新建项目、关闭一批相关企业、向园区集中一批分散企业”的措施,并全面提高化工废水的达标排放标准。江苏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日前联合推出行动方案,开始对太湖流域化工行业污染进行集中整治。

江苏省太湖流域一些地区,是化工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近年来,各地政府通过关、停、并、迁等手段,在整治化工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这些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产品杂、污染重,而且治理难度较大,使结构性污染依然较为严重。据江苏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处长黄友璋介绍,在连续3年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苏南化工行业的结构性污染,江苏省决定对太湖流域化工行业污染进行集中整治。

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包括四方面内容。首先是砍掉污染严重的化工新建项目,提高化工项目审批“门槛”。从2005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地区新建的各类化工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中“砍掉”。具体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有污染项目,产生和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不进入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的项目。

第二是关闭一批相关的化工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化工企业,要通过当地市、县(市)政府实施关闭。具体为:自1996年10月1日之后,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恶臭问题经限期治理仍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连续两年平均年生产时间不足3个月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近3年来一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曾有2次以上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实际产品及工艺与批准的环评内容不符且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危险固体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而又不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造成污染的企业等。

还要向园区集中一批企业。对于不符合关闭条件的分散企业,应尽可能向工业园区搬迁,实行废水集中处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也应进入工业园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此外,就是全面提高化工废水的达标排放标准。江苏省环保厅将会同省质监部门,尽快分批制定出更加严格的化工行业地方排放标准,通过限期治理等强硬手段,推动化工企业向更高的达标排放标准“靠拢”,以促进化工企业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据了解,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不同类型化工企业的全面排查摸底分类工作;11月底前,各地制定出整治计划,并报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到2006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