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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委决定将黄樟油列为管制化学物品
2005.08.23   点击228次

云南省禁毒委近日决定,从9月1日起,将黄樟油列为云南省内严格管理的第29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品种。

黄樟油是国家列入管制的黄樟脑和异黄樟脑的主要合成来源,是合法生产香料等化工品的原材料,同时也是制造苯丙胺为兴奋剂的一种化学前体。云南省禁毒委明确规定:在云南边境地区从境外进口黄樟油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商务厅申报进出口许可证,在省内经销和买卖黄樟油及其初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向当地经贸部门或云南省经委申报办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在省内运输黄樟油初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非法经销、买卖、无证运输、不按核定数量超量运输、超期限运输黄樟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运输、贩卖、走私黄樟油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350条,按走私制造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造毒物品罪立案查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黄樟油,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