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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催化剂大量流入我国 有待加强管理
2005.05.25   点击255次

废催化剂本身是一种工业垃圾,属固体废物。因生产者要付给收购者不菲的废物处理费用,且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会严重污染环境,故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将这种废催化剂进行深埋处理,不再进行提炼。我国法律也严格禁止进口废催化剂。

据介绍,近些年走私到我国的废催化剂主要是含钼、镍、钴、钒的金属催化剂,通常是由韩国、印尼、荷兰、德国等国的公司收购后再出口我国,每年总量保守估计也在10万吨左右。由于废催化剂中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因而国外对提炼企业要求很高。美国法律甚至规定:精炼厂的排放物最好为零,在精炼前后以及精炼过程中无任何污水排放;通过最新的污染控制系统对废气质量进行管理;对工业用水进行蒸发,从而消除所有的污染源。

“钼”有“黑色黄金”之称,多用于冶金、化学、汽车、航天航空工业,甚至农业都需要钼来做添加剂。1吨废催化剂的进价是200美元左右(合人民币约1600多元),国内市场对废催化剂的收购价是每吨一万元人民币,6吨废催化剂可加工1吨钼酸氨,1吨钼酸氨的市场价约13.5万元。因此,如果按废催化剂的进口成本计算,毛利率则高达900%。然而,提炼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和污染却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

据介绍,过去国内从国外收购这些废催化剂,国外不要钱或要得很少。近年来,国外一些公司见有利可图,又可转移本国的废物,便与国内一些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据外电报道,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业共产生40万至50万吨含钼、镍的废催化剂,其中五分之一以上走私到中国,且绝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产”的小型冶炼企业。

据了解,废催化剂走私已在国内一些海关相继发现。去年南京海关首次查获一起三千多吨的废催化剂走私案,最近青岛、合肥、上海等海关也发现类似的走私动向。据成都海关缉私局倪局长介绍,我国现阶段打击催化剂走私还有相当的难度。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二是海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尚显不足。

他说,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鉴定部门规定不明确。有能力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定的部门不少,但执法部门办案时应以谁为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案中,成都海关就查获的废催化剂首先找到了广州海关进行鉴定,但海关系统自己鉴定的结论尽管正确但有碍公正,所以成都海关不得不经多方咨询,最终找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

实际上,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但就目前而言,走私分子通常将废催化剂谎报为“钼精矿”等名称,而“钼精矿”不属于法定检验之列,这便给走私者带来了可乘之机。此外,废催化剂本身因含有的物质不一样,其外观、形状、颜色各不相同,也给通关现场从外观判断货物属性增加了难度。

其次,废物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关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的货物、物品应该没收,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擅自进口的废物应“由海关责令退运”。而事实上,废物一旦进口到国内,退运基本上不可能,特别是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的废物,出口国不可能让其被退回,况且退回的货物品名与其出口的品名不符,出口方可矢口否认其出口的货物就是被退运的这批。而此案中嫌疑人因对海关调查有所察觉,其公司银行账户中已没存款,因此即便该批货物能被退运,谁来承担运费也是个问题。海关对废物“没收”后如何处理目前也是一个难题。

相关人士建议,我国应对废催化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确认无证购买、使用者均为违法,使废催化剂只能流入有环保条件,有加工资质的精炼企业。同时,加大打击走私废催化剂的力度,绝不能让我国成为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