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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尿素最高零售价每吨不得超过1840元
2005.04.15   点击149次

4月12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化肥限价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按国家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每吨1650元。

二、对省内生产的磷酸二铵出厂价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每吨含量61%的为2400元、含量57%的为2200元,其他含量以含量61%的限价为基数,按每增减1%养份相应增减40元折算。

三、春耕期间,对尿素、磷酸二铵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加差率控制的临时性干预措施。尿素最高批发价格每吨1780元、磷酸二铵(含量61%)最高批发价格每吨2650元;尿素最高零售价格每吨1840元、磷酸二铵(含量61%的)最高零售限价为2800。磷酸二铵其他含量品种最高批发和零售限价,以含量61%的限价为基数,按每增减1%养份相应增减40元分别折算。各市物价局按不超过省定最高批发和零售限价为原则,依据规定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计算公式:   批发价=实际出厂价×(1+4%)+运费;   零售价=实际批发价×(1+3%)+运费。

四、进口化肥经营企业按一批一报的原则及时将每批进口批号、数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批号价格批文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按上述差率控制的原则审核发布。

五、其他化肥等农资(包括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由各市物价局按照不高于现行价格水平的原则提出限价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六、2005年4月11日至5月30日,建立化肥等农资价格每周两报制度。宣城市、南陵县、蒙城县、望江县物价局每周二、四上报当地市场当日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农资实际零售价格,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和铜陵六国化工集团每周二、四分别上报尿素和磷酸二铵实际出厂价格。凡承担监测任务的市、县物价局和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采价。采价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职责,深入到当地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中查发票、采实价。所采价格如出现较大波动,当地物价局要在当日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政策意见。省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价格,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