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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逐步取消加工贸易进口减免税政策
2004.12.22   点击232次

按海关统计,1980年我国国货复进口为0.24亿美元,到2003年国货复进口则上升到了250.94亿美元,年均增速达35.29%。如此大量的国货复进口实际抵消了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成绩,改变了货物原有的性价比。专家建议,要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开放情况,逐步取消加工贸易进口减免税政策。

所谓国货复进口,就是进口了以前已成功出口了的本国产品。客观上说,应因此对本国过去的出口额和当前的进口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本国的实际贸易进出口情况。但由于时差因素和技术限制,当前我国要进行实际调整即使按年也难以做到。

据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的复进口国货8位编码单项商品达3489个,占总数的47.68%;2003年统计上升为4035个,占55.13%。复进口国货虽然涉及商品面广,但从进口价值看,则主要集中在关税和统计协调(HS)目录的少数类、章上。2003年复进口国货在10万美元以上的8位码单项商品共1901个,占总数的47.11%;合计金额250.45亿美元,占总额的99.8%。2003年,我国复进口国货在1亿美元以上的8位码单项商品有52个,合计进口金额163.46亿美元,占复进口国货总额的65.14%。

大量国货复进口,特别是以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为主的国货不嫌麻烦和浪费财力、人力,先出口,再进口,显然不正常。“其所以发生,在于出口和进口各有其不同利益。”国家统计局贸经司专题处调研员黄大中说。

据他介绍,国货复进口的大量产生是由我国的内、外贸长期以来分别管理,且分别实行不同税收政策形成的。内贸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外贸为促进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的国内生产单位通过出口可直接获得出口退税(有一定的时滞),购买国内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的国内加工生产厂家其购买成本中却包含了这部分税额,只能在其加工后的制成品实现出口的那部分才能通过国家退税而得到部分补偿。但由于国家对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一直实行减免税政策,因此从境外进口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这样,国内的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通过出口,使出口企业得到了国家退税的好处;又通过加工贸易名义下的进口,又使进口企业得到了国家减免税的好处。

在国货复进口不多时,应该说其对全国的进出口总额影响不大。但由于国货复进口增长势头迅猛,其对进出口总额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统计数据显示,1988年国货复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21%,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0.24%;而到了2003年,国货复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比重已高达6.08%,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5.73%。也就是说,若按当年国货复进口额调减,2003年我国的出、进口总额将分别降为4131.34亿美元和3876.66亿美元,出、进口总额与2002年相比共增长幅度应分别为33%和38.36%,而不是现在的34.59%和39.84%。国货复进口显然扩大了我国实际进口规模和发展速度,也实际抵减了我国出口规模和发展速度。

基于复进口扩大的趋势愈演愈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应丽君建议逐步取消加工贸易进口减免税政策。她说,今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将上升至世界第三、利用外资规模可能上升至世界第一、国家外汇储备会至少保持世界第二,而国外对我贸易摩擦未见减少,今后可能还要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外贸易不应该也不可能维持目前的超高速发展速度。因此,应逐步降低乃至取消加工贸易中的出口退税率。这将有利于恢复外贸正常秩序,减少对外贸易摩擦。因为降低或取消加工贸易中的出口退税,一方面将促使国内企业减少低价出口,从而减少国外对我反倾销的口实;另一方面又将促进国内企业使用国内加工产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促进国内工业发展。而且还将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在合适时决定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出口。

但应丽君也同时表示,对加工贸易进口减免税政策的取消应逐步进行,要视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程度而定,如果立刻完全取消,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市场混乱。“毕竟这曾是我国许多地区招商引资的主要政策策。在短期内取消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