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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制定取得新进展
2004.10.29   点击300次

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经过反复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形成。该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商务部日前成立了负责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由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兼任该办公室主任。

  尚明对记者说,  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

尚明表示,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他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现行法律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制定反垄断法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尚明说,由于中国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  “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