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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后谨防价格垄断-国内树脂企业停产与倒闭调查
2004.09.23   点击250次

广泛用于农业、工业、生活领域,极具发展前景的国内高吸水性树脂行业,由于反倾销后原材料市场形成垄断,价格暴涨,导致30多家高吸水性树脂企业纷纷倒闭、停产,与此同时,国外产品趁机大量涌入国内市场。

反倾销后丙烯酸价格惊人上涨

作为国内生产丙烯酸及酯的最大生产企业--北京东方化学工业集团(以下简称东方化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针对国外出口丙烯酸酯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提起了反倾销调查。2001年6月和2003年4月,国家先后公布了对原产日本、美国、德国,及韩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案终裁决定。三家企业获得了反倾销的胜诉。

  据了解,近10年来,我国丙烯酸工业发展很快,但仍不能满足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国内自给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80%降至2001年的44%,对进口依赖度相应由20%增加到56%。

实行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丙烯酸由原来的供过于求,一下变为奇货可居,其价格出现了惊人的上涨:东方化工乙烯产品出厂价格报单显示,从2003年七八月份至今年2月,丙烯(基础原料)单价一直稳定为5700元/吨,但丙烯酸酯的最高价格为每吨17000元,上涨了1倍。而相关产品丙烯酸,由最低时的每吨6750元涨至21600元,上涨约3倍。

  化工专家介绍,东方化工等三家企业的丙烯酸酯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它们同时又是丙烯酸的仅有生产厂家。反倾销后,由于利润较低,国外已基本不再向我国出口丙烯酸。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三家企业生产能力有限,对丙烯酸的价格又具备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大大超出成本的反常提价行为,令丙烯酸下游产业、高吸水性树脂行业难以为继。

下游企业遭受“灭顶之灾”

投资达5000万元的唐山博亚科技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保水剂生产示范基地,如今企业已经停产半年。财务主管任海霞说:“去年八九月份,丙烯酸价格往上猛蹿,实在太离谱了,我们的产品卖1吨要赔3000多元,卖得越多,赔得就越多,不停产拖不下去了。原料厂家获得这样的超额利润不正常。”

另一家被迫停产的陕西汉中树脂有限公司,也是一家国有企业,去年丙烯酸价格涨到1.3万元左右,就无力生产了。总经理隆建民说:“我们1989年就正式出高分子产品,到2000年占据了比较大的市场份额,光设备投入就有500万元。谁想到,市场刚刚发育并替代了进口,就遭致‘灭顶之灾’,职工放假8个多月了。”

目前我国高吸水性树脂生产企业有近40家,年产能力3万吨,但产量不到3000吨。国有企业尚且如此遭遇,由于原料供应不能保证,且价格大大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民营企业更是纷纷倒闭关门。

唯一苦苦支撑的济南昊月树脂有限公司,曾占据国内高分子吸水树脂销售市场的30%份额,是东方化工的丙烯酸大客户,几度全面停产,各项经济损失近500万元。这家企业自今年2月先后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提出反垄断调查,到目前没有明确结果。

昊月公司总经理杨志亮说:“最初丙烯酸价格飞涨,我们觉得是原材料丙烯价格上涨所致,然而,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丙烯的价格一直很稳定,而丙烯酸价格暴涨,厂家利用的正是他们供不应求的趋势及绝对的支配地位,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

对下游企业的这些遭遇,东方化工销售部工作人员的说法是,由于一段时间以来石油、水、煤价格普遍上涨,加之丙烯酸类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多重因素作用其价格“随行就市”,国际上也是如此。至于高吸水树脂企业的停产、倒闭,这是市场的正常“洗牌”行为。

国外厂商进货量迅速上涨

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丙烯酸类项目都是国家巨资投入,发展改革委严格审批,目的就是考虑整个产业的配置,实现进口替代。可如今企业利用国家的保护政策,只顾自己生产,而无视下游厂商的死活,最终还是让国家财产和行业发展受损。

据国外一些企业驻中国代表处透露,今年高分子吸水树脂的进货量上涨了5倍。日本、韩国企业纷纷涌入,开始都采用平价供应策略,没想到国内竞争对手没有了,价格最近开始上涨。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像天津小护士、重庆丝爽、四川吉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去年底以来,已纷纷转向采用进口商的产品。

化工专家表示,化工类产品实际是个链条产业。丙烯酸的涨幅过高,导致国内吸水性树脂企业萎缩、垮掉。昂贵的化工设备不用,老化是很快的,这些还都是有形损失,而无形损失呢?我国有三四亿人使用卫生巾,失去这样大的市场太可惜了。

反倾销是把“双刃剑”

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黄勇教授认为,我国虽然没有反垄断法,但相关精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有体现,问题是很多关键的技术性衡量指标无法可依。高吸水树脂行业的遭遇,反映出反垄断与反倾销也存在协调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对原材料产品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借机抬高价格,使相关产业的发展受损。

一般而言,判断其行为是否发生垄断,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二是企业之间是否有共谋,可从其价格上涨趋势、后果等进行推定;三是在一定时期内不正当地维持高定价。市场支配地位很好判断,但是否滥用就要进行更细致的调查。需要明确一点,各国的反垄断法不是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反的是对其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因而,国家应加快出台反垄断法。

黄勇教授同时指出,反倾销也是一把“双刃剑”,实施这项措施,特别是对化工类原材料产品,要进行上下游及相关产品的成本核算。丙烯酸酯反倾销,维护了国内几家企业的利益,但相关产业却濒临倒闭。这是令人深思的,表面上我们夺回了丙烯酸酯市场,但又拱手相让了高分子树脂市场。不管是反倾销还是反垄断,要建立制度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格局,保护消费者福利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