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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4.08.31   点击262次

2004年 8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4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为: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66长丝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自2004年8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2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立案的第一个与我国纺织品行业关系比较密切的纺织品原料反倾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