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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中国三氯硝基甲烷作出损害裁决
2004.07.29   点击352次

2004年7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硝基甲烷的日落复审作出损害肯定性裁决。2004年3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的三氯硝基甲烷启动5年日落复审;2004年6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表决,6个委员一致认为: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取消对中国三氯硝基甲烷的反倾销措施很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发生。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硝基甲烷均作出了肯定性裁决,所以,美国将会对中国的三氯硝基甲烷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硝基甲烷的日落复审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而启动的。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5年后,除非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取消征税命令或终止“中止协议”会导致倾销或补贴或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发生,否则美国商务部将取消反倾销或反补贴征税命令或者终止“中止协议”。

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先发布5年日落复审的通知,要求相关当事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有关取消反倾销措施可能引起的后果以及其他信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95天内将就进行全面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裁定。如果理由充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进行全面复审,其中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及发放调查表。而在一般的日落复审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不举行听证会或进行更深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