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启动反倾销全面日落复审程序,以确定终止对上述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重新导致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根据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议》的要求,所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须在5年后取消,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取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将导致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重新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4年4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程序并要求涉案各相关方于2004年5月21日前提交评论意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之日起95天内,根据所接到的反馈信息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税进行全面日落复审。
1994年7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征收反倾销关税;1999年5月26日,在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日落复审裁决中,裁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此次为第二次反倾销税日落复审。
癸二酸是一种化学分子式为(CH2)8(COOH)2的二羟酸,它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主要用于尼龙、可塑剂、汽车冷却液、聚酯铸件和胶片等的生产。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9171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