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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限制清单
2004.07.15   点击1190次

7月1日,旨在对某些特定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施出口限制的《鹿特丹公约》正式生效。公约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开始对缔约国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农药贸易时起制约作用。

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迪乌夫表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因对高毒农药的知识不足,而使人身健康和自然环境受到危害。但为了保障食品供应增加,农药还要继续使用。鹿特丹公约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即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毒性提前预告。   《鹿特丹公约》已将27种农药和化学品列入出口限制清单。包括2,4,5-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狄氏剂,地乐酚和地乐酚盐,1,2-二溴乙烷(EDB),敌蚜胺,六六六(混合异构体),七氯,六氯苯,林丹,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芳基汞化合物,五氯苯酚,久效磷(有效成份含量超过600g/L的可溶性液剂),甲胺磷(有效成分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磷胺(有效成份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甲基对硫磷(有19.5%、40%、50%和60%活性成分的对硫磷甲基可乳化浓缩体的某些制剂和有1.5%,2%和3%活性成分的粉尘),对硫磷(除悬浮剂以外的所有制剂、气溶胶、可粉化的粉剂、乳油、颗粒剂和可湿性粉剂)。另外,还包括五种工业用化学品:青石棉,多溴联苯(PBB),多氯联苯(PCB),多氯三联苯(PCT)和三(2,3-二溴丙磷酸酯)磷酸盐。

缔约国的第一次会议将于2004年9月20~24日在日内瓦召开,讨论将另外15种农药和工业化学品列入限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