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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起丙烯酸酯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2004.07.05   点击328次

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尼日本触媒公司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涉及的进口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适用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尼日本触媒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将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5年7月5日之前结束。

(注:丙烯酸酯英文名称为Acryl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