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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事故紧呼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2004.07.01   点击378次

在“塔斯曼海”轮漏油案中,其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溢油事故使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官司缠身,心力交瘁,但是承担起这笔高额赔偿金的绝大部分的却是公司保险方伦敦汽船互保协会。

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激增,船舶漏油事件发生的几率随之升高。2000年,仅伦敦保险市场的赔付率就达150%。为此,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将协会承保的油污责任险限额大幅提高,并为此安排了国际再保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船舶投保油污责任险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中国。近年来,国内船舶油污事件越来越多,索赔纠纷屡屡不断,因船舶未进行保险而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给中国海事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因此,呼唤船东油污责任险意识、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石油水上运输量的增加,船舶油污事故频发,给海洋环境及海洋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船舶溢油事故已成为重大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溢油事故多与石油运输量密切相关。据相关资料表明,中国的海上石油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且港口吞吐量也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倍增长。

但是,中国在船舶技术状况、通信导航水平等方面与航运发达国家尚有一定差距。难怪国家救捞局长会作出“中国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的可能性比发达国家大”和“中国海域可能是未来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的论断。

这两个论断绝不是危言耸听。1995年,在广州港发生的“檀家号”溢油事故给国家利益造成巨额损失,不仅在国内引起震动,国际海事组织因此都表示高度关注。

但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一旦发生规模性溢油污染,缺乏稳定的经费支持,面临着污染不能及时处理、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合理赔偿的严重问题。

1996年5月1日,“浙普渔油31号”在老铁山水道碰撞沉没,溢出润滑油476吨,辽宁海事局花费260万元组织清污。因船东是个体户,发生事故后破产,无力赔付清污费用,260万元巨额费用由交通部垫付后至今得不到偿还。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组织清污是法律赋予海事部门的责任,但由于清污费用没有稳定来源,常使海事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没有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进而导致资金缺乏,中国海上清污能力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清污设备严重不足,几乎没有一条能适应于恶劣海况下在开敞水域作业的大型溢油回收处理船。

东大保险经纪公司刘京利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油污民事赔偿体系,民事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因为没有相关强制性法律依据,而难以认定,这也是导致各类油污案件处理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船舶未进行保险而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给海事部门进行事故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各地方海事局都已停发“信用证书”,有的海事局开始对国内航线船舶执行强制油污保险。1999年3月,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出深圳港载货油2000吨以上油轮必须进行油污保险。

2001年5月24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载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投保油污责任险或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上海海事局也于2000年初出台了《关于对上海港供油船舶进行整顿的通知》,其中规定港内供油船必须参加油污责任保险后才能领取“上海港供油作业许可证”。

在一项从海事系统、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等几方面汇总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国际航线油船均已按《1992年责任公约》的要求投保了油污险,国内航线油轮参加油污保险的船舶不多,已保险的油轮中沿海船舶多于内河船舶,大船多于小船,大公司多于小公司。

刘京利在分析原因时表示,目前国内船主只重视对船身的投保,而忽略了油污保险,这可能也跟我们国家环境保护意识的总体环境有关,中国的环境保护意识虽逐年提高,但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据了解,目前投保船舶油污险最多的几家航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油污保险上的保赔能力尚有欠缺,有待提高。”刘京利表示,油污险是一个风险较大的险种,由于保费较高,因此前来投保的船舶较少,而一旦发生溢油事故,赔偿数目将不单单以数以万计来形容了。

据悉,目前承担船舶油污保险最多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两家约占一半以上份额。

此外,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承担了少量的船舶保险。

近年中国重大油污事故

2001年7月,珠江口内伶仃洋水域发生二轮相撞溢油事故,造成该水域大面积油污染,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001年10月,浙江台州路桥滩涂养殖区发生大规模贝类死亡事故。

2001年6月,广东专属经济区海域401渔区和揭阳市惠来县靖海海域各发生1次货轮碰撞溢油事故,造成该海域大面积油污染,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001年4月,长江口海域发生韩国“大勇”轮与中国香港“大望”轮碰撞事故,“大勇”轮上701立方米苯乙烯泄漏入海,致使该海域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害。

2001年1月,浙江舟山桃花岛附近海域一货轮遇险冲滩露油,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

2001年1月,福建平潭海域,“隆伯6号”油轮触礁沉没,致使2000多吨0号柴油泄漏,对该海域的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1999年3月24日,中国籍“闽燃供2号”与中国籍“东海209”轮在珠海市附近水域发生碰撞,溢油589.7吨,使珠海、深圳、中山、金星门、淇澳岛等300多平方公里海域及55公里海岸线遭受严重污染,经济损失达4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