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欧盟的反倾销就如一记从背后打过来的“闷棍”,在还没来得及或不知如何反应之际,已被打倒在地。往往是中国商品在欧盟市场上“高歌猛进”之时,竞争对手的一张反倾销诉状,便将中国商品轻易赶了出去。这样的事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便频频发生。
中国企业要想反制这根“闷棍”,首先必须要对欧盟的反倾销政策有明确的了解。根据目前欧盟实施的反倾销法,如果欧盟区外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欧盟市场,并因此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欧盟将对其征以与其倾销幅度相当的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5年,但在期满后欧盟仍有权予以延长。
从程序上讲,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的调查、认定和执行。在调查期间,欧盟委员会有权征收临时性的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的最终裁定权则归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欧盟部长理事会。一般而言,欧盟任何一个企业或成员国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欧盟委员会则需在45天之内作出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不难看出,打反倾销官司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但欧盟还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则要参照第三国来执行。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直采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造成欧盟在处理与中国有关的反倾销调查时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在中方的一再争取下,自1998年起,欧盟同意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对某些满足条件的中国企业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企业的生产成本为“正常价值”。这些条件包括:1、企业决策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2、企业有一套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建立起来的会计账簿;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到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据代理过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介绍,一般而言,私人企业比国有企业更能获得欧盟的认同。但中国私人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会计账目不清,不符合国际准则,很难通过欧盟的审核。
诚然,欧盟开出的条件繁琐而苛刻。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却也有利于中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营的规范化。而中国企业一旦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固有的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便能发挥出来。欧盟的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曾在2002年5月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但在欧盟委员会经过严格审核,承认温州东方、宁波新海等5家中国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之后,便知难而退,主动撤诉。
中国驻欧盟使团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中国出口实力的增长,有些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不足为奇。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威胁时,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有关中国企业应当增强产品的技术和质量竞争力,避免仅仅依靠价格低廉取胜,更应避免出现某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出口猛增的情况,以免授人以柄。同时,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也应积极应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联合欧盟的进口商一同应诉。毕竟,进口商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与出口企业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