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对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进行修订,4月15日颁布的新的反倾销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我国曾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入世贸组织不久我国即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11月颁布了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反倾销条例是对以往条例的再次修订,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新条例建立在外贸法的基础上,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它的颁布实施,将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和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新条例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职能的变化,反倾销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
二是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这一条款为此次反倾销条例修订的一大特色。
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修订后的条款使追溯征税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更具威慑力。
另外,新条例还对相关文字做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