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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 涉及七项内容
2004.05.25   点击331次

据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已开始在全国展开,10个督查组日前分别前往北京等10个省市开展为期7天的督查。

5月2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华建敏主持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动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参加会议。王德学在会上就《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方案》作了说明。

此次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邮政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10个督查组,前往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进行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评估情况;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仍处在城市市区的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预案;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排查;已停产、停业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是否进行了处置;化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技术改造和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申报登记,是否制定了日常监控管理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整改。

此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此次督查发出通知指出,未列入此次督查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汇总表,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局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