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双酚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序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5年5月12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