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次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名义前去印度应诉的反倾销案日前得到终裁: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发布碳酸钾反倾销案终裁:“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印度对WTO的承诺,指定机关依据印度法律,认为中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因此接受了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的生产成本”。
这是印度第三次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
2002年12月19日,印度对我国出口碳酸钾开始反倾销调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于2003年2 月以会长谭竹洲的名义向印度有关政府部门就碳酸钾应诉案提出了交涉意见。2003年4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在此案初裁前要求印度召开听证会并到印度进行陈述;2003年4月30 日,印度调查局发布碳酸钾反倾销案初裁。200 3年7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再次组织企业赴印度参加初裁后的听证会,2003年10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到中国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上述情况,印度调查局发布了碳酸钾反倾销案终裁。
此案得到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法律援助,中国对印度的反倾销法律、程序、实务有充分的理解,在如何应对上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把握的合适,从而为应诉企业赢得了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