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环氨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环氨酸钠被广泛用作食品添加剂,也被欧盟或其他国家用于生产低热量营养食品或饮料的替糖甜料。制药工业对该产品也有少量应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99000。此次裁决的反倾销关税适用于各种形状的环氨酸钠,因其具有相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用途。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10月1日~2002年9月30日。
2003年9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环氨酸钠征收临时性反倾销关税。
由于中国被视为经济转型国家,根据惯例需选择替代国以确定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本案中,欧盟委员会选定印尼作为替代国。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环氨酸钠所作反倾销终裁结果如下:
涉 案 企 业 | 倾销幅度(%) | 反倾销税(欧元/公斤) |
中 国 |
Fang Da 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深圳)
| 0 | 0 |
Fang Da 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阳泉)
| 0 | 0 |
Golden Time创业有限公司(深圳)
| 6.9 | 0.11 |
其他中国公司
| 17.6 | 0.26 |
印 尼 |
PT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16.3 | 0.24 |
其他印尼公司 | 18.1 | 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