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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油价机制的弊端及改革
2004.02.25   点击432次

一、油价管理体制逐步市场化

到目前为止,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发生了两次质的变化。

1、三个阶段:

199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初步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1998年6月3日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原油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

2000年6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

2001年11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两次质的变化:

第一次是1998年原油、成品油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原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成品油价格改为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初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第二次是2000年和2001年建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按照接轨办法,随国际油价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形成机制。并且将单纯一地接轨深化为三地接轨。

经过三次成品油价格改革,国内成品油价格改变了生产成本为基本定价,实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水平由政府具体制定变为政府公布中准价、两大集团具体制定。相对以往的计划管理模式,新的油价机制有了质的飞跃,是一种较为鲜活的管理机制,给我国石油工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现有机制的弊端

从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油价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机制的真正接轨。由于完全按照国际油价确定国内油价,其弊端十分明显:

1、从接轨的价格形式机制看

第一,调价时间滞后,未能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变化。现行国家确定的成品油销售中准价,是要在国际市场三地价格加权平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才作调整,每次调整至少也在一个月以上,有时几个月不动。特别是国际市场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国内市场,按其确定国内油价则难以反映国内市场的真正需求,既误导生产也影响销售。

   第二,机械接轨,扭曲了市场的正常需求,一是定价水平忽高忽低,而且调价滞后,所调价格时过境迁。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销售消费结构、习惯、季节变化及需求等,与国内市场不尽相同,按照国际市场油价制定国内价格,同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必然有出入,造成产品比价不尽合理。

第三,透明滞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使政府定价异化,没有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带来经营者不平等的机遇。

第四,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接轨不对称,影响了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国际油价变动情况,每月1日进行调整,而成品油价格调整则有一个稳定的区间。因生产企业原油进价与成品油销价不匹配,不利于产销衔接。

2、从价格管理体制看

一是成品油价格的政府指导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不对称,既使得成品油经营十分被动,也造成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面对利益驱动的供求双方,成品油价格仍然由国家指导定价,则使各自经营都十分被动。一方面,造成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销商,往往不看市场而紧盯政府调价,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市场不好,价格不到位无人管,而市场热销价格又受到限制,企业效益明显受损。

二是油价接轨中的计划定价,形成地域上东高西低的定价格局,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性。目前,国内汽柴油销售价格虽然接轨国际市场,但在确定个省区零售中准价上,形成了西部较低、东部较高的格局。   三是成品油销售中准价的国家确定,限制了企业的定价权限,减小了企业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市场的余地。在资源短缺或资源过剩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调节生产供应。

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上述问题,关键不在于接轨的价格形成机制本身,而是国家在成品油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政府定价行为。虽然定价依据市场化了,但定价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必然脱离不了行政审批定价的色彩,从而不可能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直接一致。而此种状况也确有其主、客观原因。

从主观上看,对市场状况的判断有些片面。政府定价仅相当于垄断经验而言,目前除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外,全国成品油社会批发经营单位二千多家,两大集团并为垄断市场。在市场管理方式上,政府部门仍然存在着只重价格管理,忽视其他调控手段的倾向。从客观上看,目前我国成品油市场尚未十分成熟,没有政府定价的风向标,完全依靠分散市场自主地形成价格,势必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石油作为基础能源,维系着国民经济的生存与发展,石油、石化两大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中流砥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物质保证。成品油价格改革宜稳不宜乱,完全开放确实需要一个过程。   三、稳步推进改革

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必须以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相一致,应逐步完善、稳步推进,近期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全国汽柴油另手中准价。在放开成品油零售价前,将统一全国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作为过渡。具体做法为,取消现行分省(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的地区差价,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定价规定,确定全国统一的零售中准价。而且在以国际市场三地价格作价中,应考虑加进国内市场因素,并适当灵活加入消费季节参数。

2、坚持市场经济去取向,继续扩大产销双方协商定价的范围。如合理界定铁道、交通、民航等大宗用和的性质与价格。

3、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市场的保障调控机制,健全国家石油储备制度。国家应当明确将石油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市场储备。前者应当完全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不受商业运作与企业活动的干扰,只能就是保证国家的能源安全;后者可由国家与企业共建,在市场价格运作上实行低价买、高价卖,起到平抑市场的作用。再有,针对我国石油进口依赖度的提高,国家对进口资源应该统筹协调,一方面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另一方面做到有效地调节国内资源。

4、研究制定石油法规,在明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建立起责权相互统一,真正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特色是在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要研究WTO关于市场准入与开放规则,保护国内石油市场与石油工业的健康发展。

5、恢复国内原油、成品油期货市场,建立中国的报价体系。同时,随着中国石油消费与进口量的不断扩大,努力将中国市场原油、成品油交易价格作为亚洲市场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石油交易价格的形成,扩大中国在世界石油市场的主动权,为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6、将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作为一个制度,不断完善起来。如严格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与制度,在税收、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见议统一的监督检查机制。

7、完善行业协会的监督协调职能,严格价格的自律行为。如在公平竞争方面,可以进口到岸价为基础,根据各经营环节的性质,合理界定低价倾销与合理竞争的界限,对于低于进货成本长期低价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单位,要坚决取缔。特别是对国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进入,禁止以其强势和非经营手段,扰乱市场打击对手,破坏合理的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