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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关税待遇提醒企业降低出口成本
2004.02.09   点击380次

从辽宁检验检疫局获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已经生效,但大连地区一些外贸企业显然对此反应迟钝,应该得到的关税优惠因为准备不足而没有得到,而对《协议》、《安排》带来的新商机更是没有意识到。辽宁检验检疫局提醒全省外贸企业要充分利用减免关税待遇,以降低出口成本,促进出口创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中国与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之间进出口活动物和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共300多种原产品,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可在通关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另外,《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巴基斯坦给予约200种中国产品关税优惠待遇,主要包括水产品、矿产品、化工品、天然橡胶、轮胎、纸张、羊毛、钢铁制品、部分电气设备及玩具等。其中大连的优势水产品的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0%降为零,其它产品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以上两种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都须由出口商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