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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日韩美征收反倾销税
2003.11.24   点击414次

11月2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80/20)的反倾销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3%—49%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对日本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是4%—49%,对韩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是3%—5%,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是7%—28%。其中对日本两家应诉公司征收的税率分别为4%和5%,对日本未应诉公司征收的税率为49%;对韩国两家应诉公司均征收3%的税率,对韩国未应诉公司征收的税率为5%;对美国巴斯夫征收的税率是28%,对美国拜耳征收的税率是7%,其他美国公司是28%。

据悉,近年来,中国对甲苯二异氰酸酯需求不断增长,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以低价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对中国的相关产业构成损害。甲苯二异氰酸酯价格从2000年底开始一路下滑,曾从最高的2.8万元/吨跌到1.3万元/吨,国内两个主要生产企业沧州大化和甘肃银光都出现了严重的亏损。沧州大化2002年上半年的亏损超过了2001年的全年亏损额,而甘肃银光在2002年上半年就亏损1200多万元。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