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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燃煤电厂管理 防治二氧化硫污染
2003.10.20   点击423次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大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近1/3国土酸雨污染严重的现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将采取多项新措施,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根据有关规划,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其中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简称“两控区”)要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我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t,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因此,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我国将采取的新措施包括:

①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

②在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③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等环保要求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

④《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重点治理的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必须按期完成,目前尚未启动的项目必须限期实施。

⑤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应限期在2010年之前建设脱硫设施。2000年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限期建设脱硫设施。

⑥抓紧制定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等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机制。

⑦燃煤电厂要在5年内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促进电力结构调整和清洁电力发展。国家将修订现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促进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控制,推动现有电厂脱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