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了“关于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通过治理整顿,维护正常的稀土、锡、锑开发秩序
要按照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通过对稀土、锡、锑治理整顿“回头看”,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彻底解决采矿权纠纷,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对破坏浪费资源,有关部门认定安全、环境不符合要求,不依法办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关规定的稀土、锡、锑开采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实施关闭。
二、组织稀土、锡、锑资源及开发情况调查和稀土、锡、锑开采企业采矿资格审查
要对现有稀土、锡、锑矿产资源情况、生产情况、合理开发利用情况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照下列标准对企业的采矿资质进行初审: (一)依法审批的采矿许可证。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源储量的认定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采、选工艺科学合理,设备完善。 (五)无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现象,尾矿堆放安全合理。 (六)无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 (八)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合格证明。 (九)矿区布局合理,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有关省(区)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标准加以细化,并于2003年10月1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稀土锡锑矿山企业名单表”报部开发司,同时每个矿山应附具以下资料: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认定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和2000年至2002年实际产量证明;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合格证明等。
三、公告具有资质的稀土、锡、锑采矿企业名单
部将对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上报的企业进行抽查,确定并公告具备稀土、锡、锑开采资质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