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1号令,《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7月15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专利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即将实行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注重简化手续,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据了解,这一办法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加入WTO后应提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透明度的客观要求。本办法的施行使我国专利管理和执法工作向更加有序和透明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利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巴黎公约中该制度就有了完整规定,在TRIPS协议中更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已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并已通过1992年和2001年两次专利法的修改与TRIPS保持了完全一致。但由于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审批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使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专利权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规范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规范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使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制定有关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管理办法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