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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新制度实施 环保总局称排污费全部用于治污
2003.07.03   点击493次

2003年7月1日,中国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其特点是运用价值规律给排污者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收费范围一般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包括烟尘)和废渣,个别省市还规定,对噪声污染也收费;收费标准取决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程度等方面;排污费具体的加收和减免办法及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处罚条款更加严厉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排污收费相关规定是势在必行。

这位官员表示,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出台,是中国排污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为适应污染制度从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区域综合整治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实行清洁生产转变的要求。

其次,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监督保障体系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这位官员称,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还加大了排污收费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缴纳、使用排污费的,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同时,对环保、财政、价格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行为也规定了行政或刑事处罚条款。

排污费全部用于治污

从今天开始,将统一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将执行“收支两条线”,并全部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新制度在排污费征收方面实行了四大改革: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总量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排污费征收改为属地征收

新制度规定,排污费征收体制改为属地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表示,这次改革规定排污费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根据新制度,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据悉,排污费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中国石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