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日前,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提高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对单位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扩大执法范围
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
拓宽税费减免范围
对替代品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减少缺漏,体现周延性,有利于相关行业企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发展。
扩大信用监管领域
违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而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要求。
举报可不实名
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群众参与度。
提高处罚额度
《决定》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决定》还提高了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三方面创新拓展
据介绍,本次法规修改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创新和拓展:一是构建了“职责明确、环节清晰”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体系;二是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执法覆盖面和可操作性。本次修改新增了港口码头联合执法、电商平台常态化巡查等条款,扩大了信用惩戒范围,优化了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首次将经营场所管理者作为重要一环,纳入整个“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当中。
热点回应
“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
回应:已大幅降价,“不好用”属误解
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邸伟杰表示,自“禁塑”工作开展以来,政府部门一直将替代品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促进替代品提质降价。降价方面,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设备技改等方式,降低能耗和物料损耗,同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二是引进全生物降解原材料项目,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势,降低原料成本;三是发布《海南省关于加快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等专项配套优惠政策,“禁塑”以来,省内全生物降解材料企业因扩大投资、技改提质等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约7145万元;四是积极组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供需对接活动,鼓励农贸市场集中采购全生物降解塑料袋,推动厂家直销,减少中间环节。“以购物袋为例,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的销售价格约为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袋价格的1.5倍,相较‘禁塑’初期的3-4倍已大幅降低。”邸伟杰说。 提质方面,我省通过省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禁塑”相关技术研究,同时加大省内外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质量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生物降解塑料袋只有半年至一年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产品的物理性能会快速下降。部分经营者购买生物降解塑料袋只为应付检查,实际使用频次较低,无法在保质期内用完,超过保质期的生物降解塑料袋易断裂、破损,从而造成‘生物降解塑料袋不好用’的误解。”邸伟杰表示,实际上,在保质期内、质量检测合格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是可以满足使用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