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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布化工园区管理新规
2024.10.31   点击269次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甘肃省工信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新修订的《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了化工园区基本原则、建设标准、设立、认定、扩区、管理考核等内容。

据甘肃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三方面:一是充分与原办法标准衔接,在认真贯彻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与原办法充分衔接,做到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工作延续;二是立足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随着近年来省内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快速发展,园区基础设施、管理体系、产业链条不断完善,正向安全、绿色、高效升级发展,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化工园区扩区等实际情况,并增加了相关内容;三是统筹绿色安全发展要求,充分吸收国家和甘肃省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化工园区绿色发展的新标准、新要求,做到在统筹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办法》鼓励采用“飞地经济”模式落地项目。已有认定化工园区的市州要从严组织论证化工园区扩区和新设立工,鼓励根据主导产业、资源禀赋和园区配套设施等综合条件,采用“飞地经济”模式,将化工项目优先向认定化工园区落地。

二是在化工园区设立方面,《办法》优化化工园区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将原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修订为应处于同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引导市州采用“大基地+多片区+多产业链”模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发展。此外,《办法》还明确新设立化工园区承接项目要求,明确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未认定前,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应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是在化工园区扩区方面,《办法》增加化工园区扩区有关规定,明确了化工园区扩区总体要求、扩区条件和扩区程序。化工园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扩区:拟扩建区域应与认定化工园区处于同一市州行政区域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化工园区土地可开发利用率不足20%,或未开发利用土地不足以承接单个项目;化工园区及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D级。

四是在管理考核方面,《办法》完善了化工园区土壤污染监管、初期雨水收集、地下水特征因子监测等有关要求,并对相应评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甘肃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