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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3.10.11   点击305次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依据

为深入推进化工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77号)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作方案》编制。

(一)深入认真调研论证。2022年8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主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排查企业情况、赴相关区(县、市)现场政策对接,三部门联合研究初步整改方案思路。

(二)编制《工作方案》。先后于2022年8月22日和11月14日向区县市政府发函,根据各地上报的整改措施,三部门再多次专题研究,不断完善整改思路和方案。

(四)广泛征求意见。5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专门向分管市领导汇报了整改方案和工作安排。7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三家单位出具了法律文件审查意见。8月9日至8月18日,整改方案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完成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未收到意见反馈。9月14日,再次征求上城区等13个区、县(市)和市发改委等5个市级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其中无意见8条)。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三部门正式完成文件会签。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分类实施搬迁入园、整治提升、关闭或转产,加快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严守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和环境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应入园化工生产企业有序入园。坚持效果导向,实现化工生产企业绿色、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坚持主体导向,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整治范围及要求

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及其他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化工生产企业。

对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按照搬迁入园类、重点整治类、一般整治类及淘汰关停类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编制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搬迁入园类:主要为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7年10月底前,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工业气体配套企业除外),现有企业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重点整治类:主要为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档的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

2024年6月底前,按要求实施安全环保规范提升,其化工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鼓励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淘汰关停类:各区、县(市)应统筹考虑化工产业优化布局和产业链发展需要,加快推动现有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对化工领域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一般整治类:除搬迁入园类、重点整治类和淘汰关停类以外的其他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

2023年底前,做好企业安全与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

(四)工作步骤

1.排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区、县(市)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编制整改工作方案。任务清单于2023年9月底报市工作专班,各地整改工作方案报市工作专班后实施。

2.整改阶段(2027年10月底前),各区、县(市)对照整治要求开展整改。

3.总结阶段(2028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对整改工作实施“回头看”,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工作专班。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市工作专班,负责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推进工作。各地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二是强化监督整改。建立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强化政策保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人社、生态环境等多方面政策,妥善处理关停、搬迁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五、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陈杭钧、相震

联系电话:89581949、89581945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