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倡议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落实严格源头控制、加强过程管控、强化末端治理、实施精细化管理等减排措施。详情如下:
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
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2021年以来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始终保持95%以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保持全省前三,“汕头蓝”已成为汕头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
时至初夏,气温逐渐升高,臭氧(O3)污染已悄然而至,挥发性有机物(VOCs)做为臭氧污染生成最重要的前体物,其综合整治减排已成为当前解决臭氧污染的关键。生态环境保护既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捍卫来之不易的“汕头蓝”,在此,市生态环境局倡议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落实以下治理减排措施:
一是严格源头控制,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应抓紧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能替则替”,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在选用含VOCs原辅材料时,应优先采购、使用标注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并规范记录和保存。如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选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或清洗剂、胶黏剂。
二是加强过程管控,突出涉VOCs工序设备和场所密闭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VOCs废气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确保废气“应收尽收”。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确保密闭、无破损;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三是强化末端治理,做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要把好废气治理最后关口,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确保末端治理成效;涉及光氧化、光催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应抓紧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提升治理效率;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要对活性炭进行及时、足量更换。
四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VOCs综合治理成效。需规范完善各项大气管理制度,健全VOCs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工艺、涂料用量、废弃量、去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生产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加油站、储油库应强化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规范加油、卸油、储油环节操作,合理安排加油站卸油时间,主动出台夜间错峰加油优惠措施,引导公众夜间加油,减少白天加油时燃油挥发影响。
各位企业负责人,良好的环境质量既需要监管部门履职到位,更需要企业提升治理水平,真切希望您与我们携手打好蓝天保卫战,共同守护汕头的蓝天白云,以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汕头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与努力!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