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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解读《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23.03.07   点击1103次
标签: 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简称《贮存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对《贮存标准》进行了解读。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这位负责人强调,本次修订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固废法》提出新要求

据悉,旧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这期间我国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都发生了复杂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

该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完善可谓势在必行。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就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次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分类分级满足多元贮存需求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为此,新版《贮存标准》特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并新增了危险废物贮存点。

为何要对贮存设施细化分类?该负责人解释道,原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如何控制污染,但我国危险废物来源多、种类多、特性复杂、贮存规模差异大,导致贮存形式需求更加多元。《贮存标准》则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灵活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贮存形式。

他指出,在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这类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亟须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小量危险废物贮存形式规定。而且部分产废单位也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针对这两种情形,《贮存标准》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即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采取灵活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多项内容:一方面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在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并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标准落实仍需多单位协作

该负责人表示,要使《贮存标准》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还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通力合作,朝着提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的目标共同努力。

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对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而言,应在风险评估、提标改造、规范运行、智慧监管四方面认真践行《贮存标准》,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具体来看,首先应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需要改造的,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及时整改,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需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其次,在整改达标后,有关单位仍需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要加强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