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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式印发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
2022.10.27   点击394次
标签: 化工园区

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早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调整了部分扩区条件和扩区程序,并增加了“扩区管理”章节。

根据《办法》,申请扩建的化工园区,管理考核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已建成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评分不低于85分,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除此以外,《办法》还对其他部分条件的内容、顺序进行了调整。

在扩区程序方面,《办法》提到,申请扩建的化工园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园区扩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所有提交材料范围中,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加了“扩区后的园区管理方案”一项。

此外,《办法》增加了“扩区管理”章节,并在其中列出两条内容,分别为“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同时可以承接符合政策要求的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园区扩建区域应通过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的验收。”“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已认定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并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的,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与现有园区统一管理。”但这两项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于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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