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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标准解读
2022.09.23   点击372次
标签: 试剂仪器

生态兴则经济兴。长三角地区作为重要的经济圈,其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具有重要的区域发展示范作用。因此,建设好、发展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有利于集中彰显长三角地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对全国的高质量发展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划入一体化示范区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350平方公里)。

《方案》明确了示范区的战略先手和突破口的角色定位;提出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两个率先”,明确示范区将统筹生态、生产、生活三大空间,打造“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格局,形成“两核、两轴、三组团”的功能布局。到2025年,实现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加快探索生态友好型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基于《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多项生态监测,建立绿色监测生态体系。对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应时出台,意在规范示范区的监测活动,推行统一的技术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且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监测过程中,一般采用车载质谱、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气体稀释系统、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气象监控系统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据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性、定量分析。

在实际监测过程中,走航监测速度应满足每25 m~35 m可得到一组有效监测数据。监测中发现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之和超过600μg/m'或明显异昧时,可在该点位附近进行巡查或停车定点监测至少1min。条件允许时,宜靠近疑似污染源开展监测。

记录监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或特别关注的污染物浓度最高值,以及对应监测时间.GPS坐标、所处道路位置、污染物组分、气象特征等信息。结合上述调研结果,初步判断污染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走行检测可根据需要对污染点位进行复测。可利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测定或手工采样帶回实验室分析,具体方法应满足相关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分析结果可与调研记录的信息结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该监测点位的污染特征,进行污染溯源。

原标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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