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试剂仪器网! [登录] [免费注册]
试剂仪器网
位置: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58.02亿元 将建立“两高”项目监管长效机制
2021.12.24   点击513次

在生态环境部12月23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时表示,我们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狠抓改革创新,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和过程监管,协同推进“放管服”,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效力,既守好环保底线,又强化民生保障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刘志全介绍,在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部分,今年以来主要在五方面取得进展与成效。第一,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建立为标志,“三线一单”从编制发布向落地应用发力。第二,以《条例》发布实施为标志,排污许可制全面实施进入新阶段。第三,以严控“两高”项目等盲目发展为标志,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预防作用进一步发挥。第四,以协同推进“放管服”为标志,环评改革不断深化。第五,以谋划“十四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为标志,形成未来几年总体考虑。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还介绍了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运行情况。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政策工具的作用得以初步显现。

控排作用初显,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运行平稳

全国碳市场于今年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以来,整体运行平稳,企业减排意识不断提升,市场活跃度稳步提高。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政策工具的作用得以初步显现。

根据今年1月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从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截至12月22日,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4亿吨,累计成交额58.02亿元。

10月底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明确指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是当前阶段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内容。刘友宾表示,在发电行业碳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通过碳市场等重要政策工具和手段,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由于依旧处于首个履约期,全国碳市场还有很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逐渐完善。数据等方面在开市以来也曾浮现出了一定的问题。根据10月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在需要对2019和2020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有关重要环节开展数据自查,并于11月30日前进行报送。

需要重点核实的内容具体包括:重点核实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规范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相关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排放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有关原始材料、煤样等保存时限是否合规等。通过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并进一步核验确认。生态环境部还将推动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多举措多环节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今年5月3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对“两高”项目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引导“两高”项目低碳绿色转型发展。

据刘志全介绍,《指导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持续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建清单、严把关、强监管。生态环境部在实施“两高”项目“清单化”管理的同时,还加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通过指导地方严格环评审批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特别是“两高”盲目发展的项目把关,一律不批。“预计今年全国审批数量同比降幅三成以上。”此外河北、山东、浙江等八省市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也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两高”行业开展了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针对“两高”项目的监督和追责力度也不断强化。今年已开展的第二轮第三批、第四批和正在开展的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都将盲目上马“两高”项目作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在“两高”项目密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艰巨的重点区域,聚焦“两高”项目开展监督帮扶,督促问题整改。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将“两高”行业作为关注重点,督促“两高”项目落实环评要求、按证排污。此外还有十多个盲目发展“两高”项目的典型案例被曝光,有关部门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情形依法严惩,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部署要求,建立“两高”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持续强化“两高”项目源头防控工作。

将强化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

为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权威性,强化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开曝光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刘志全介绍,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经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2万元。排污许可并非“免死金牌”,这些“雷区”不能碰。

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例具体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重点打击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行为,比如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等;二是既管住大的也管小的违规行为,比如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记录环保台账;三是既关注排污许可也关注其他制度,比如对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进行了处罚,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公开曝光排污许可违法违规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警示震慑各类未按证排污、无证排污行为的同时,引导企业自查自纠,树立按证排污观念,实现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加强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出台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排污许可违法行为。

二是印发实施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检查,督促排污单位依证履行主体责任。

三是推动落实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全面将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实施全国失信联合惩戒。

“三线一单”成果于地方招商阶段发挥指引作用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推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也写入了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对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据刘志全介绍,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三线一单”工作,按照系统管控、分类指导,坚守底线、共享共用、持续优化的原则,积极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目前主要进展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黄河保护法草案,以及26部地方性法规等内容,法律保障不断加强。

其次,“三线一单”工作启动以来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已有近20项。

在国家指导下,在去年省级成果发布的基础上,全面实现了地市落地。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市均完成了“三线一单”成果的细化,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均通过市政府审议并发布实施。目前,全国划分了约4万多个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精度总体上达到了乡镇尺度,初步建立了较为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政府决策和生态环境部门参与综合决策提供了宝贵的政策工具。

生态环境部还组织发布了36个“三线一单”应用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落地应用初见成效。

刘志全介绍,从应用领域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交通规划、产业园区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流域开发保护规划等多种类型重大规划编制领域中得以应用,发挥了“三线一单”优布局、控强度的作用。二是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方面进行应用,如浙江长兴在印染纺织等产业,山东即墨在热镀锌等产业布局优化中,都吸收了“三线一单”成果,通过差别化的管控要求,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结合。三是在环境准入方面,各地普遍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政府的投资引导书,在招商阶段就发挥决策指引作用,避免前期工作投入浪费;普遍应用于支撑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提高了审查效率。四是依托“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深入推进共享共用。如北京市将“三线一单”成果融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部门联审;重庆市上线了“三线一单”智检服务公众端,已注册一定数量的企业和个人,累计生成报告2587份。这些鲜活的案例既为各省市提供了工作借鉴,也为我们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支撑,“三线一单”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逐渐显现。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强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的指导,一是继续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三线一单”制度建设,落实责任,拓宽“三线一单”的应用领域;二是根据“十四五”期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指导地方动态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三是探索开展“三线一单”成效评估与实施监管,引导相关主体落实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四是加强“三线一单”数据平台的共享共用。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