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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政策与行业标准
2021.09.02   点击5583次

一、政策法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30日,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有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地方政策

上海市:《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责任区、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等领域的协作,推进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2、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农用地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3、广东: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河湖水系、红树林湿地、岸线等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系统性生态修复、重要生态廊道节点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湖南:《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组织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关停、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在限养区、适养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对投饵和使用药物予以规范。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湖区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安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