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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情形包含哪些?
2021.05.27   点击1295次
标签: 检验检测

2021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据2021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有关情况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司长董乐群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近4.9万家,营业收入超过3570亿元,从业人员141万人,当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近5.67亿份,市场规模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是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这里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包含工程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

此次39号令的颁布与163号令的修订,一是体现了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的流程;更重要的是持续开展行业整治行动,保持对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业要求和资质要求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细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和义务。

《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的一般情形及处罚要求,列举了常见的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情形、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打击检验检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一、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二、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