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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2021.04.22   点击662次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7号公告,决定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2%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1月28日,商务部收到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等11家中国大陆申请企业以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等2家支持企业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该期终复审申请不包括英国,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从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和2017年第34号公告等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

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2[1]。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1年4月22日开始,应于2022年4月21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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