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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霞: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019.09.06   点击551次
标签: VOCs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以“分行业、分阶段,对固定源实行一证式管理和综合许可”为原则,推进“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预计到2020年底,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已发布实施21个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其中石化工业、制药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均实施了VOCs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浓度的管理要求。

目前,以家具制造工业为代表的涉VOCs排放行业许可规范,由于VOCs基准排气量无法确定,暂不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VOCs排放量。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要求: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均需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许可浓度;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但是挥发性有机物相对于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在分析方法、核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2019年5月底刚刚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与2018年发布的汽车制造工业许可规范不同,只许可VOCs排放浓度,暂不许可排放量,同时规定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规范中也加强了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

该思路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物料衡算法中原辅料和废气中VOCs测试方法与测试内容不一致;

2)VOCs废气采样和分析方法不同时,测试内容和结果不同;

3)以排放浓度核算排放量不能体现企业的真实排放水平;基于废气收集效率以物料衡算法核算排放量则由于废气收集效率没有有效的实测方法,因此核算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未来,排污许可制度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要如何实现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融合总量控制制度呢?

一是通过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进一步梳理行业、企业的基本现状。

1)摸清行业许可证不同执行类别企业的数量和规模;

2)建立不同行业的基本信息库,即企业产品、产能和实际产量及对应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原料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涂料的VOCs含量等);

3)通过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填报信息,获得行业主要污染治理水平信息和排放水平(有组织+无组织);

4)通过企业上传的工艺流程图等信息了解行业的主流工艺和工艺变化。

二是加强无组织管控,实现动态监管。

1)涉VOCs排放行业均对无组织排放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加强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提高废气收集比例;

2)根据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判断行业达标水平以及可能不达标的环节,分析造成不达标原因,和各行业不同治理技术的治理效果;

3)根据发证后企业的执行报告,基于行业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数据,建立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的对应关系;

4)根据各行业证后执行情况的分析,对于类似行业采取相同的方法估算各行业的总体排放水平,确定各行业重点排放区域以及各行业动态排放水平,为后续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更详细的依据。

未来,还应继续开展提高VOCs排放监测准确度研究,如VOCs物料含量、排放废气测试方法等;加强废气不同收集设施的收集效率研究;根据行业特点完善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为提高重点行业VOCs综合管控提供依据;同时,基于第一阶段许可证发放情况、证后监管及执行报告的统计分析,为后续各行业排污许可规范的修订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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