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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2018.11.22   点击953次

日前,《福建省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印发。全文如下:

福建省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工艺废气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VOCs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化工行业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VOCs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无VOCs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反应釜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净化处理技术。

(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投料、反应、精制、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等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吸附-冷凝、吸收等回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采用燃烧、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发酵尾气应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车间和装置应配套除臭设施。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处理。

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VOCs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VOCs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合成纤维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指标。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等生产工艺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和处理。

加强酯化废气、聚合废气、纺丝油剂的排放治理。涤纶制造的酯化反应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废气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乙醛蒸汽进行回收,尾气应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处理措施;氨纶制造的聚合反应、纺丝工艺单元必须安装精制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进行回收利用,精馏尾气应采用吸附等技术处置;全拉伸丝(FDY)/低弹丝(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生产工艺单元的油剂废气应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7)、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以及使用油性涂料的(C21)家具制造企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推广低毒、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严控涂装行业VOCs排放。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和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降低VOCs排放量。

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集中收集和治理。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和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四、包装印刷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推广环保型原辅材料的使用。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毒、低VOCS的原辅材料;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提高包装印刷企业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强化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综合治理。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须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五、皮革和制鞋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1皮革鞣制加工、C192皮革制品制造、C195制鞋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C192皮革制品制造、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保型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制鞋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提高有机废气收集能力。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粘合、清洗等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应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80%以上。

严格控制VOCs排放。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的生产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大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进行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进行冷凝处理,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六、纺织印染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分别为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具备印染/染整精加工工序的纺织企业。

推动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染料、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涂层整理中应采用水性涂层剂;在纯棉织物的防皱整理中,应用低甲醛类的整理助剂;在印染生产中使用无醛品种固色剂,选用环保型柔软剂。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企业应采用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导热油炉定型工艺,鼓励化纤印染企业开发应用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

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定型(拉幅烘燥)设备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置和余热回收装置,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烟雾和刺激性气味;废气应采用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喷淋洗涤、静电除尘、焚烧等的工艺或优化组合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高温废气应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用密闭化操作,避免溶剂挥发,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处理。涂层废气可采用上吸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需加盖密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木材加工和木制品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01木材加工业、C202人造板制造业、C203木制品制造业,重点整治范围为C202人造板制造业和C203木制品制造业。

大力推动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动木制品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要求。

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及处理。木制品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开展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热压机应密闭化,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的制(调)胶桶。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并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八、电子元件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97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

加强源头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鼓励使用环保型材料,采用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溶性或光固化抗蚀剂、阻焊剂。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优先推广免清洗工艺。

全力推进电子元件制造企业VOCs排放治理。所有涉及VOCs排放的车间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回收、净化设施。对主要产污环节如覆铜板制造中的点胶、涂布、清洗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中的印刷、电镀、蚀刻、热风整平等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禁止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当中。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应结合覆铜板制造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中具体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吸附、蓄热/蓄热催化焚烧等处理技术,对浓度较低的有机废气可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九、金属冶炼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252炼焦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C311炼铁行业和C312炼钢行业、C252炼焦行业。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应全部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涉及炼焦的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焦化生产工艺,对于机械炼焦等炼焦工艺应进行技术改造。

强化金属冶炼行业VOCs排放治理。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所有产生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处理效率达90%以上。涉及炼焦的企业在装煤、推焦过程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焦炉工艺尾气应进行高效收集和治理,并加强焦化气、焦油、熄焦液等副产品的回收利用。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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