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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2018.10.15   点击915次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陕政发〔2018〕16号)从即日起废止。《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8〕22号)中目标、任务和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不再另行下发通知。

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省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关中地区为重点,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以增强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全省设区市优良天数比率和PM25浓度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较2015年下降25%以上,PM10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强化源头管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石化、焦化、建材、有色、钢铁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写明关中地区工作目标任务的需关中地区各市政府负责落实,未写明的需各市政府负责)

(四)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关中核心防治区域(见陕政办发〔2015〕23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订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地已确定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关中地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关中地区严禁新增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执行严于国家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关中地区依法依规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七)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我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关中地区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中小企业局等参与)

(八)深化工业污染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涉气污染源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关中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关中地区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十一)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十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市政府负责)

(十三)关中地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实《关中地区重点企业煤炭消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以热定电”暂行办法》,加强节煤改造,严控新增燃煤项目。关中地区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明显提高。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150亿千瓦时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四)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在关中地区整村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关中地区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定村确户清单,扎实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制订2018至2019年我省散煤治理方案。关中平原地区以外和各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省质监局牵头,省工商局参与)

(十五)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改造。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关中地区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加快建成陕北至关中第二条750千伏线路通道,到2020年,关中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