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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前石家庄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全部搬迁
2018.09.20   点击429次
标签: 污染搬迁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含高新区西区)]污染工业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提出,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内园区布局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按照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搬迁之前上报搬迁升级改造方案,申请搬迁政策。

主城区搬迁企业改造项目将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搬迁到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不含西区)的企业,优先安排进入永久性产业用地园区。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将提前做好园区内永久性产业用地划定,方便接收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该市鼓励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关停原有企业。企业退出的国有出让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分割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安全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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