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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VOCs补贴: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不补
2018.09.06   点击408次
标签: VOCs

日前,福州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办法规定,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但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榕委办〔2015〕51号)、《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榕政综〔2017〕167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5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列入《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第一批和第二批整治任务的企业,新建项目“三同时”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完成时限要求配套新建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8年8月31日前,按《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通过验收工作。

三、补助标准

(一)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不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

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

3.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下类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017年6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2)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

(3)废气治理设施已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的企业。

(4)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企业。

(5)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二)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含4S店)

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

四、补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VOCs排放企业在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申请补助资料清单如下:

1.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环保部门出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意见;

3.承诺书(见附件2)。

(二)审查程序

1.属地环保部门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属地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将审查结果公示在福州市环保局网站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三)资金拨付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属地环保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实用。若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后,出现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等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环保局加强对补助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确保申报补助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须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序时进度要求完成治理工作,经属地环保部门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