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宣布该项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
公告称,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甲苯胺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