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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VOCs地标实施:至少监测15种VOCs
2018.03.20   点击430次
标签: VOCs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污染物质来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过高时能引起急性中毒,轻者会出现头痛、头晕、咳嗽、呕吐等症状;重者会出现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造成生命危险。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汽车尾气、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和家用电器生产、喷涂等多个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气十条”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对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

2017年12月14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3/1355-2017《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7-2017《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3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3项标准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湖南省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空白,为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提供了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1.家具行业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家具生产线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环保竣工验收及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竹制品制造、楼梯制造、地板制造、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容器、软木制品、橱柜等木制品制造企业VOCs排放管理。

1.2 有组织排放

排气筒为小时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均值;间歇性排放且小于1小时,在排放时段内连续监测,或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均值。

1.3 无组织排放

1.4 VOCs分析方法

2.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行业

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汽车制造与维修表面涂装工序废气VOCs、废水镍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环保竣工验收及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行业涉及表面涂装工序废气VOCs、废水镍排放管理可参考本标准。

2.2 有组织排放

排气筒为小时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均值;间歇性排放且小于1小时,在排放时段内连续监测,或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均值。

2.3 单位涂装面积排放限值

2.4 无组织排放

2.5 VOCs分析方法

3.印刷行业

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印刷生产线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采用平板、凸版(主要为柔性版)、凹版和孔板印刷方式,以及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企业VOCs排放管理。

3.2 有组织排放

排气筒为小时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计算均值;间歇性排放且小于1小时,在排放时段内连续监测,或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计算均值。

3.3 无组织排放

3.4 VOCs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