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试剂仪器网! [登录] [免费注册]
试剂仪器网
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要闻
立法进程掣肘重重 土壤污染防治法或延期出台
2018.02.07   点击757次
【导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起步较晚,至今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更加完善,但中国环保在线认为,其真正出台或会延期。

近年来,随着镉大米、毒蔬菜等问题的曝光,关系到“舌尖安全”的土壤污染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众所周知,“向污染宣战”有三个主战场,即水、大气和土壤。土壤污染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为复杂,治理难度也更大,对其有效防治也更为迫切。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我国现有的短板不但与法治化防治生态环境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滞后,以致土壤污染防治的“欠账”越积越多。 

土壤立法快速推进

法律短板与污染累计已经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尽快补齐法律缺位短板、实现权责法定、为防治工作的开展形成有力的法律后盾,才显得更为迫切。

2016年6月印发实施的“土十条”对我国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将基本建立。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议案。“草案”在明确立法目的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

2017年12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十项修改情况。

面对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现状,有必要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公众健康的战略高度,统筹规划,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成完整的土壤保护法律制度。

委员专家针砭时弊

但从一审到二审,中间不过短短6个月的时间,多少显得有些“急”了。而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专家们的热议来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能会延期。

有专家指出,草案二审稿中,对土地污染修复责任的划分仍“需要好好考虑”。还有委员建议,在第八十四、八十九等条款“责令改正”的罚责后,增加“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地方政府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法律中规定的较轻。如果相关部门在土壤污染的重大事件管理失责,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还有专家认为,一些认识和概念上还存在问题,譬如“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风险管控、修复措施”中,风险评估报告并不具备提出“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和经济适用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的功能。

立法重点亟需确定

通过深层对比分析,中国环保在线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应该把重点放在风险管控上,即使是对已经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或整治,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对生态环境或者人群健康的危害后果。

同时,还要规避短视思维,着眼构建严格的执行机制,确保土壤污染治理循序渐进,土壤污染预防长期开展,毕竟,严格执行、高效执法以及科学、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和预防机制才能让土壤增量污染无处遁形。

总体而言,在初审的基础之上,《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审稿内容的确更加完善,但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还有很多进步的余地。

最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土壤污染防治法》或会延期出台。

中国环保在线